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答复时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对于拆迁的相关规定,一旦涉及到拆迁相关是以政府部门必须将拆迁有关的文件、过程进行透明公开。确保被拆居民能够获得合法的权益以及正常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拒绝进行公开的话,居民或者是相关组织可以去监察委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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