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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是关乎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现如今,信息量的多少和获取手段的简便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生活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并实行使得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各方面内容有了法律依据,也使得公民关于公开公共信息方面的维权有了法律保护。要获取公共信息,首先要了解信息公开的主体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就简单总结一下。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信息的披露,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简单便捷地获取公共信息,这也是如今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体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将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之于众,提高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由于其自身的公共性特征也在信息公开的主体行列中。以上三类主体应当披露公共信息而未披露的情况下,公民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相关机关或组织依法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