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一书四方案”实际上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的法定程序性材料。先要有“一书四方案”,才能获得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文,一个征地项目才能够依法启动。所谓的“一书四方案”,规定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一书四方案究竟在维权中该怎么用呢?这一过程一般是比较“程式化”的,即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补偿不能接受的纠纷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上述“一书四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而通过对其中具体内容的审查、识别来判断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违法点,从而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创造条件。事实上,这也是对整个项目实施“釜底抽薪”式法律审查的重要方式,一旦破绽露出,便有望通过程序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停滞下来,进而实现维权的目的。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经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中,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这便是被征收人更为熟悉的征收土地公告的由来。随后,征地项目启动,转入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当中。
综上所述,对于一书四方案的维权启用过程还是比较城市化的,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不能接受,而产生相应的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一书四方案中的内容进行申请,对征地程序进行审查,实现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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