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强制拆迁,合法吗?
强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合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未进行拆迁补偿的,是禁止强制拆迁的,但如果已经进行补偿,而拒绝搬迁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关于拆除范围,实际情况的确已经不仅局限于禁养限养区内的养猪场、养鸡场们了,各地区被要求退出的养殖场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禁养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户;
二是主要河流流域限制范围内的养殖场户;
三是手续不合格的,包括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动物防疫检疫不合格的、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养殖户等。
关于拆除公告,这个肯定是应该有的,这是拆除和补偿的依据。
关于资金补偿,补偿普遍是养殖场腾退的最基本原则,但各地标准不一,一般是根据各地方经济情况而定,不过大体都包括三个方面的补偿:
第二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这一项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后给出;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这是一次性的。
但是在拆迁的时候,不能使用暴力对其进行拆迁,同时不能以威胁断水断电或者是断热等手段,胁迫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也不能参与搬迁的活动。在补偿方面如果有地上腾出物的补偿,要有专业的机构去评估之后才能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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