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