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强拆指使人和实施人都犯法吗
1、赔偿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责任”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暴力搬迁或者强制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暴力搬迁或者强制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属于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能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征收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人身体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损害了被征收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应以故意损害财物罪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意味着暴力强拆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拘留。
二、行政强拆由谁执行
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违法强拆的损失的赔付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在相关事实不确定或者模糊的情况下,行政政府需要先行进行裁决的话,需要提前制定好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违法强拆之后,政府要向被侵权人赔偿相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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