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
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2、行政诉讼
这次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二、行政强制拆迁条件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强拆的事后补救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进行拆迁。而由于拆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多,但自身的利益遭到损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遭遇到强拆的时候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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