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程序违法能否司法强拆
1、征地程序违法是不能司法强拆的。司法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司法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
2、司法强拆存在的法律依据:关于司法强拆房屋存在的依据,即如果是合法房屋,当是国有土地房屋时,则政府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房屋拆迁,则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两种情形下均应当申请启动法院的司法执行程序。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当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房屋的,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话,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的程序。
3、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司法强拆的程序
(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迕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要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征收程序流程
1、征地的流程: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2、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综上所述,如果征收程序不合法的话也要进行司法强拆是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至于征收程序以及具体流程是什么上述也有详细说到,当然司法强拆也是要有一定依据的,也是要取得一定的合法性和按照流程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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