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强拆附属物规定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条件是什么?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是,未经审批及规划许可的,违法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执行机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有所帮助。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前,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有关规定不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实践操作也繁多冗杂,对法制的统一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违反法律的规定,强制性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必须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比如说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第83条就明确规定的,首先要求其自行拆除,不予自行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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