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家2013年面临征收拆迁,2014年1月份王先生和拆迁方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王先生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结合的方式,其中货币补偿的款项在王先生签订协议后按照约定一个月内拆迁方就将款项转到了王先生的账户。
本以为安置房会在建成后马上交付,令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安置房在2017年初建成后一直没有任何部门与王先生进行商谈交付安置房的事宜,2017年9月王先生和几户村民一起到征收部门进行询问,答复都是安置房尚未完工,让村民耐心等待。
王先生和村民本以为是安置房尚未完工,所以就安心等待。直至2017年12月份王先生等村民发现安置房周围竟然做起了楼盘开售的广告,而且有业主已经入住原属于安置房的楼域。
王先生和村民遂再次来到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找出各种理由说要延期交房要求村民等待。经过此事后村民深感事情的严重性,遂即与律师取得联系。
据王先生反映,当时签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过渡期和房屋交付日期均进行了约定,虽然过渡期内和现在拆迁方每个月仍给两千元的过渡费用,但是王先生现在一家老小仅租房一项就需要两千八百多元。王先生还反映到签订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本案中,王先生和有关村民均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也对过渡期和房屋交付日期进行了约定,虽然未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于拆迁方一直逾期不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拆迁方有义务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与拆迁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中必须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和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就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只有在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下面对拆迁方的违约行为,我们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征收拆迁中每一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无处不在,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谨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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