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农民朋友为开拓生计来源,从事经营养殖场,例如养鸡、养鱼或者养猪等等,以此谋生,并因此过上了富足的生活。但晏清律师遇到很多当事人关于养殖场总是绕不开一个问题,那就是:乡镇来人,说我家的养殖场是违法设施,要让我们自行拆除,该怎么办?具体针对养殖场的认定,晏清律师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帮助当事人进行判断并出具解决办法。今天,晏清律师带大家看下什么样的养殖场属于合法设施。
一、符合规划许可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房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用地。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上面的法条大家读起来可能比较晦涩,晏清律师给各位举例说明下:小明家住江西宜昌市xx村,在村里办了一个养殖场,未办理任何手续。但是养殖场属于农业设施,根据《宜昌市太平溪镇总体规划(2006-2020)》,小明家里养殖场所在土地的性质被规划为发展备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那么小明家里的养殖场在规划方面就是不合规的。
二、至少与当地村委会、镇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或取得书面证明
以上面的案例继续举例,假设小明虽然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但是在开办养殖场时,便是应当地村委会的要求,“招商引资”后开办养殖场的,小明与当地村委会、镇主管部门签署了相关协议,或者当地村委会、镇主管部门出具了书面证明,那么也不能直接将小明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设施。
三、未处于当地畜牧禁养区域
小明家养殖场所在地县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规定了小明家所在区域是畜牧禁养区域,如果该规定的出台时间在小明开办养殖场之前,且小明也未办理任何手续,那么小明家养殖场是不具备合法性的。如果禁养规定的出台时间在小明开办养殖场之后,且小明具备前述规划许可手续,那么即使小明家养殖场面临拆除风险,也不属于违章拆除,理应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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