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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委托的名义拆除危房是合法的吗?

江苏省xx市的杜先生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拥有合法房屋,因与街道办事处就拆迁补偿无法达成协议,街道办事处遂向杜先生下发《危房通知》,要求杜先生就自己的危房尽快自行拆除。杜先生在向法院申请撤销《危房通知》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未提前通知杜先生,便将杜先生房屋拆除,杜先生遂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

复议信息

审理行政机关: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先生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

复议要点

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分析:

复议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主张两点:一是危房拆除行为是同一栋楼中其他业主的委托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是即便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街道办系受住建局的委托指定对整栋危楼实施解危措施。以上两种说法显然都是错误的,对于整栋楼的《危房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不包括对危房整体拆除,街道办实施解危排险工作,对整栋楼予以拆除缺乏事实依据。并且街道办受市住建局委托,无事实依据。以上强拆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自查行为,在很多被拆迁人看来,行政复议往往都是维持原行政行为,后续还要进行诉讼,复议胜利都是难如登天的,实则不然。在目前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过程中,只要是政府的违法行为,复议机关会展开全面审查,对于不合理的地方会确认是否违法,对于不合理的通知等文件,会依法撤销,避免了后续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被拆迁人总是有说理的地方,总是有胜诉的机会。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可能抓不住案件的重点,也没有能力和政府抗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及时请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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