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高速公路项目在某县境内路段涉及房屋征收人达82户。2020年7月,为了及时完成房屋征收任务,保障项目按期推进,当地镇政府分别对莫某等17户被征收人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莫某等17户对补偿决定书不服,以乡镇政府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书》。
当地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该镇政府主要领导联系,释明乡镇政府无权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建议该镇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2020年9月,该镇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莫某等17户人自愿撤回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上述法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当被征收人因为拆迁补偿价格或者安置方式无法与征收单位达成合意的,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针对不合理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被征收人下发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因此,乡镇政府无权下发房屋补偿决定,行政主体不适格,可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晏清律师提示您:当您收到房屋补偿决定的时候,千万不要心慌,应当及时找寻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咨询,更不可采用暴力阻拦、自身伤害的方式企图阻止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否则只会给征收单位以故意伤害等理由关押被征收人,最终的结果也往往不能让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有效的维权时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方能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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