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只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才真正拥有该房屋产权。
案情简介
王先生原来在某小区有一套97平米的商品房,该套房屋位于小区的8号楼。后来王先生想变卖该房产,便通过中介介绍,将该房产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随即入住该房屋。本来约定好先付一半房款,过户完再给另一半,但在签订合同的几天后,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中介公司突然宣布破产,于是房屋过户便暂时搁置了。半年后,该套房屋被纳入拆迁规划区域内,陈先生找到王先生要求其立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征收办的人说只有房屋登记在册的产权人持“房本”才能签订协议。王先生认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应属无效,其为房屋产权人,有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陈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先生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庭审双方
原告:
陈先生
被告:
王先生
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该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房屋所有权变更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
庭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发生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发生房屋的所有权变动。结合本案而言,虽然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陈先生也已经入住,但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王先生目前还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于是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起诉。
案件解读
所有权发生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发生房屋的所有权变动。那么王先生的另一个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正确吗?对于这个问题,律师的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只在五种情况下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陈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并不存在以上无效事由,而且商品房交易不被国家禁止,所以合同当然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被征收时,应当首先弄清谁是房屋的产权人,然后拆迁方才能跟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签订合理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非产权人不是合法的被征收主体。在本案中,征收方不与陈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无可厚非,因为王先生是房屋的产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买房卖房,双方都会尽快完成过户,明确谁才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但有时难免会有意外情况发生,而且一旦遇到拆迁,必将牵扯到双方的重大利益,所以晏清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一定要认识到房屋过户的重要性,及时补办手续,必要时请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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