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某公司75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突然被当地市政府收回,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件诉至最高法院,法院支持了公司方委托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收回使用权行为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市政府该收回行为违法。下面一起来看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某公司在山西省拥有一块土地,2005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当地市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2014年发布了一则《通告》,并公示于当地日报和政府网站上,该《通告》载明,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
公司不服市政府的收回行为,委托律师维权,经调查,律师认为,首先,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程序违法,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作为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市政府辩称,市政府对收回道路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作出通告,并在媒体进行了公示,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市政府收回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50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公司进行任何补偿,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晏清专业拆迁律师解读: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之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要征收必须先补偿,实践中,如果未收到补偿就被征收或征用,都属于违法征收,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以此为突破点,与征收方进行谈判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情况复杂的,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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