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遭遇强拆,如何维权?
1、当事人对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属于诉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判断标准。
庭审中,被告方一般会这样辩解,一是原告方作为承租人已经被公房管理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下发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或搬离通知),从而与涉案被拆除房屋没有权属上的关系为由,主张原告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二是主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其实质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作为地上房屋的承租方,并不是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其所享有的相应民事权益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房屋的出租方寻求解决。从而否定原告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2、关于确认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应以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庭审中,被告方会常常会这样辩解,即称对公租房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在与公房管理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达成一致的事后拆除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而对地上自建私有建筑物的拆除属于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维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租房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拆迁的,如果被强拆的,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公民没有足够的经济水平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时,当事人也是可以向国家申请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的,如果当事人在使用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的过程中出现了拆迁或者其他的情形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向拆迁部门索要一定的经济赔偿,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