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的土地有四类:
一类范围:石埠镇(除岗背村、观背村、留田村、鲁田村、洋湖村、柯里村)、樵舍镇(除南坊村、枫树村、枫杨村、黄堂村、七里岗垦殖场)、溪霞镇、乐化镇(除天源村、瓜洲村、中联村、郭台村)、厚田乡、流湖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0983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0983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7458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34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8196元/亩。
二类范围:西山镇、象山镇、金桥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7998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7998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458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299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599元/亩。
三类范围:石岗镇、松湖镇、联圩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992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992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784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947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398元/亩。
四类范围:大塘坪乡、铁河乡、昌邑想、南矶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70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70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91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49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140元/亩。
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你: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针对江西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本就不能给出大家准确的答案,以上提供的只不过是江西南昌某一区片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已。至于说全江西省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家想要了解征地补偿标准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像民众想的这么的简单和随便的,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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