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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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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屋拆迁现象已遍布各地。这些拆迁户虽然没有了房子,但政府会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使这种补偿方式规范化、合法化,政府就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整体情况,有效制定并颁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案。与去年的法案相比,今年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新的要求?请继续往下看。

一、补偿的保底政策条件放宽

新的政策中将原政策中的以下条件取消,即: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2、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简化为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二、涉及旧城区改建要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三、未经登记建筑统一由市政府处理

1、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新政策将原政策施行两年多的其中一个弊端(区人民政府大多未指定相应办法,导致对于导致每个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不尽一致)进行改正,转而要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统一。同时在征收个人住宅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平米的,且为被征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可以发给住房困难补助。新的标准是:建筑面积低于35平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估值的10%补助,每增加1平米,补助标准降低千分之五。

3、武汉市国土局正在制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操作指引》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政策出台了补充规定(不包含集体土地),小户型房屋补偿、无证房补偿政策有重大更新。

4、无证房补偿按照新的《操作指引》,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如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登记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对于认定为无证房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房屋,按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补助,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在1991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用途(不含商业门面)价值的95%补偿,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房屋,则按85%的标准给予补偿

由上文可以看出,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保底条件、旧城区改建等这些方面都有了利民的新要求。修正出来的法案虽然不能满足所有公民的需求,但是可以进一步的改善人们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值得鼓励的一件事。政府也应多到基层中了解群众需求,安抚群众,这样拆迁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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