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发生拆迁的话是就需要拆迁户签署安置补偿的合同,有不少人因此认为安置补偿的合同与村委会签订的,那么农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签订主体是谁呢? 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签订主体主要是被征收人及征收者。具体而言就是,签订安置补偿合同的人员主要是拆迁户的户主以及拆迁办的主要代表,一般情况下安置补偿合同的签订主体不会出现有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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