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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征地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现在很多内陆地区也同样开始了经济大开发,而广元市也同样跟随着社会的步伐,在进行经济开发的时候,难免会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这时候会有不少的朋友问,如果征地的话,那么征地的补偿是什么样子的,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广元市征地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实施以来,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护各类项目依法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城市规划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一些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现对《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暂行)。

一、调整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标准。在广元主城区内(包括各办事处),凡农房出租房屋租金超过600元/套·月(按30㎡/人计,下同),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由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标准。

二、关于被拆迁农房中底层商铺的补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人员居住,需拆迁农房中的商业铺面不得以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城乡结合部农房大多建有底层商铺,只对农房拆迁中租赁手续齐全且在正常经营并具有工商、税务登记的底层商铺按8元-12元/㎡·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住房出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三、关于被拆迁农房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人员的安置。对因婚姻和购买户口等迁进迁出而又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未划拨宅基地的人员,不得享受35㎡/人住房和10㎡/人商业铺面的无偿还房,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二)的规定,以70㎡/人(砖混结构甲等)的被拆迁房屋折算兑换70㎡/人的安置住房,被拆房屋还房内的拆迁面积不予补偿。其配偶、子女属城镇居民,虽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因其生产资料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安置还房,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在还建房中购买35㎡/人住房(不得超购),被拆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不愿购买的,被拆迁房屋按标准补偿外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四、关于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的补偿。对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并办理了相关建房和产权手续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房屋补偿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它附着物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对未办理产权手续和建房手续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后,再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情况在房屋被拆迁后无其它住房的,可根据自愿,其家庭成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人住房。购买住房的,原被拆房屋补偿不再享受5%的上浮。

五、关于被拆迁房屋基础挖填方补偿。房屋基础范围的挖填方,已体现在房屋补偿标准内,不再另给补偿。对房屋附属的院坝、通道等挖填方,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道路”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调整迁坟补偿标准。拆迁坟墓严格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统一选址集中建新坟地的,包括征地和进场道路建设所需资金,由拆迁业主另行支付,不再从补偿中减半扣除,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执行后,按上述办法实施的予以认可。

七、执行时间和政策解释。以上六款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补充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只是说在制定标准上,虽然都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来制定的,但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制定出来的标准与其他地区就有了一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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