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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承包鱼塘征收标准是什么?

湖北承包鱼塘征收标准是什么

1、鱼塘被征收补偿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承包协议的问题

因国家征地鱼塘承包关系自然终止。如承包期剩余年限已缴承包款,发包方应予退还。承包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承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可与发包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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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泗洪县峰山乡村民XX在泗洪县魏营镇魏营村承包了几十亩的水沟,自行改造成鱼塘后进行鱼虾养殖,正在养殖顺风顺水之时,魏营镇将鱼塘征收了,就征收赔偿问题A陷入了苦恼中。

2000年,XX承包了魏营镇魏营村35亩水沟,从东到西500米长50米宽,合同期到2015年,为此A花费了大约60余万。合同签订后,他将水沟改造成为鱼塘,并进行虾苗繁殖培育。

而在2013年年初,XX的鱼塘有30亩被列入魏营镇征地范围,计划用于项目建设。对此,XX倒也没有疑义。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XX始料不及。

XX:开发商开始抽水 ,关键是村里没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的承包权卖给开发商了,而开发商只给出5万元赔偿款,我按照省里标准计算应该赔偿在48万左右。

记者在现场看到,XX的鱼塘大部分已经被抽干,露出了塘泥,有水的塘子里也插着水管,水泵电线,闸刀等设备。鱼塘一小块区域内还剩下点水,水中的鱼正做痛苦地挣扎,其中一部分已经死去,最大的有一尺来长。

XX告诉记者,这些鱼还不是最让他最心疼的。因为他主要是做龙虾苗的培育,年后一批龙虾苗刚刚培育出来,而因为抽水,损失的龙虾苗不计其数。XX说,开发商突然来抽干水塘,事先并没和自己沟通,造成的损失,自己如何能一力承担呢!

XX:刚生出来 抽水都被抽掉了 到6月分就能卖虾苗了 ,它现在只有米粒长, 它还没有自卫能力 这个抽水机一抽啊都抽跑了, 绞死了,损失光就这个一亩地的损失就在一万左右。

开发商提出的5万元赔偿款与XX要求的48万元相比,显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成了A无法承受之痛,然而,这赔偿标准又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呢?记者联系了泗洪县国土局了解情况,可这一联系不要紧,泗洪县国土局给出的回答更是给A当头泼了一盆冷水,作为承包人,XX是没有权利获得土地赔偿的。

泗洪县国土局:我感觉,它本来就属于集体的吗,是集体的,只是说给你承包养鱼塘,所有权不是你的,前期你的收益都在里面了,有赔偿款的话,村里面是应该将赔偿款的70%给我们的。

对于这一说法,A是万万无法接受,根据《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普通鱼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本市各县、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1400元/亩,四类地区1200元/亩。同时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鱼塘征地补偿是按照征地补偿赔偿的。征地补偿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计算的,不可以进行对比的。但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可以低于不征地之前的生活水平,否则当地政府必须进行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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