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用原则最基本的有哪些?
作为一种宪法性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合法认定公共需要的存在;
(2)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
(3)在占有被征用财产权前,事先支付补偿。
上述原则直到今天仍继续适用,并成为各国通用的原则。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传统征收的特点是: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征用主是属于行政的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强制性的取的被征用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于此行为就一定要及时的与被征用人进行协商,从而按实际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要做到先被偿后征用的原则来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到被征用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