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 。
新宁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6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3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34元/亩到13338元/亩之间。
龙头乡、渠黎镇、岜盆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15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05元/亩到12420元/亩之间。
中东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327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09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024元/亩到12099元/亩之间。
昌平乡、渠旧镇、山圩镇、东罗镇、东门镇、柳桥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326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0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024元/亩到12096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