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的要求,出于公共利益维护,需要进行公共建设或者城镇化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征地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但是,人们存在疑惑的是——农村村民开荒地征地补偿有吗?开荒地被征地的现象是一种特殊情况。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四荒地
四荒地,也就是农民说的“荒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二)能不能擅自开荒?
严格的说,不能,因为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大多归农村集体,在集体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开荒不符合规定。
(三)已经开荒的怎么办?
按照国土部门的说法:四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就算空闲,可能也有其他规划用途,不能因为有人开垦耕作了,就给予其确权发证。但是考虑到农民在开垦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所以在没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仍由当事人耕作,但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
也就是说地你可以接着种,但是不能确权。大家都知道:国家很多农业补贴,都是以确权面积为基础的,不确权代表少领一部分钱。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根据 《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通过这几种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依法应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否纳入工作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先解决纠纷争议,再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还要看当地的具体情况。
(四)开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补偿?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村集体的支持下开垦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多少,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地方上执行也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规定,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国家在征收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具体发放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开荒地征地是有补偿的的,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制定完全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可以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等。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要向当地的土地管理的部门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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