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位于湖南省,征地补偿的规定可以参照湖南省政府下发的文件要求。宁远县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用相关文件的规定,若发现旧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经济环境,应当及时调整。你是否知道现行的宁远县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补偿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按照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乡镇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宁远县征地补偿是在2013年调整后的补偿规定。在征地前,需要将征地方案报省故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在土地被征收后,政府需要在一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一次性下发给被征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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