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人民政府
通 知
潼南府发〔201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有关规定,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市政府备案批准,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办、桂林街道办),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16500元;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坟墓除外)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为准,标准为每亩18000元。
二、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新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标准为准。
三、新标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潼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才最新颁发的。由于政府机关在征收公民的土地之后,需要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而为了节约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在现实生活中被征用的大多属于农用地,在土地被征收后,若公民需要安置的,政府机关也会统一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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