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着国家机关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而不得不需要征收属于各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也为了保护被征地者的权益,国家机关在征地后,需要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给被征地着一定的补偿费。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浙江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相关信息。
浙政发〔201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政策规章规定,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在2012年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公布实施。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于2012年3月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在浙江省管辖范围内,国家机关需要具体征收某面积的土地时,需要按照以上浙江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然后报由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只有在补偿标准被批准后,才能具体落实征地工作,在征地完成后,需要一次性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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