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有的时候会为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必要,而对居民用地进行征收,但是这样却会侵犯到原来的土地使用人的利益,所以这个时候,政法就要对这些人员进行征收补偿了,但是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的不同,所以征收补偿也是不同的。那么,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内容是什么?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在石门县南镇等15个乡(镇)、4个街道办、1个园艺场、2个林场的44个村(居)。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和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3〕21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亩)综合地价区域划分补偿标准(元∕亩)地类修正系数补偿单价(元∕亩)补偿金额(元)
石门县南镇等15个乡(镇)、4个街道办、1个园艺场、2个林场的44个村(居)耕地0.237Ⅱ408001408009670
林地2.933Ⅱ408000.52040059833
园地0.953Ⅱ408000.83264031106
未利用地0.168Ⅱ408000.5204003427
合 计4.291104036
2、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和石门县发展改革物价局、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县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发改物价〔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予以宣讲和复印张贴。
三、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门县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听取意见、宣讲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石门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转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五、征地拆迁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本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石门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15日)内协调或者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协调处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征地拆迁管理与协调。
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告内容大致就是这些了。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关于征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告,同时在进行意见征收。这样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对于征地的时候进行的补偿也会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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