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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征地补偿案公开的通知是什么

北碚区这是位于我国的重庆市的,同时北碚区也是属于重点的经济开发区之一,在重庆当地北碚区也是拥有着比较雄厚的竞争实力的。现如今,北碚区政府在区环境绿化建设和改善本区域内的交通便捷程度,作为了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相信北碚区的市民们也会高度的关注北碚征地补偿案公开的通知是什么?

北碚征地补偿案公开的通知是什么?

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负责组织征地实施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区农委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发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法制、林业、信访、工商、税务、水利、统计、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应协助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一)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 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

村民的住房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含住房、牲畜圈舍、院坝)的地上构(附)着物,按被拆除农村房屋房地产权证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定额补偿50元。

第九条 下列农村房屋、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一) 不具备农村房屋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凡拟征地通告之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条 征收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拨款修建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或集体林地,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参照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可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通讯线路设施(含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络等)、天然气安装费用等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如不能提供原始票据资料的按征地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具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企业房屋评估基准价格标准并结合房屋结构类别、使用年限计算重置价格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征地拆迁企业房屋评估基准价格另行制定。

第三章 征地农转非人数确定方法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日后出生或迁入的人员。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房地产权证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并按3人以下(含3人)每户5400元,4人每户7200元,5人以上(含5人)每户9000元计算新宅基地补助费。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具体标准分不同区域确定。具体划分为:

童家溪镇、蔡家岗镇、施家梁镇、歇马镇、澄江镇、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范围内货币安置标准为每平方米4200元;

水土镇、复兴镇、静观镇范围内货币安置标准为每平方米3300元;

天府镇、三圣镇、柳荫镇、金刀峡镇范围内货币安置标准为每平方米2800元。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由区征地办公室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由区征地办公室与安置对象签订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合同。住房安置方应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安置房建设地点供安置户选择。统建房建成后,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向区征地办公室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拟征地通告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货币安置标准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农村房屋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应经镇(街道)、村、社共同调查核实后在当地合作社进行公示。公示的结果作为住房安置方审核对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参考依据。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安置标准与其优惠购买安置房价格之差乘以该安置人员相对应的安置面积计算,由区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第二十四条 户口分别在2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统建优惠购房的建设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统建优惠购房的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由住房安置对象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统建优惠购房的,建设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提留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使用完后,由居住业主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自筹维修基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统一由区征地办公室组织建设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因征地工作需要,区征地办公室可委托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

征地办公室负责统筹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等相关工作,区建设、发改、房管、规划、国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规定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户15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碚府发〔2008〕89号)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北碚府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13年1月1日前经政府批准并实施的,按批准之日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碚区征地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在此通知文件当中还是要求北碚区的相关办公室的负责人员以及其他机构要合理的协调好,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要把北碚区区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详细的跟当地市民解释清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该通知文件当中也有所提到,北碚区的市民们可以自行了解。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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