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决定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言简意赅的来说,任何的房屋征收决定基本上都是为了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因为房屋征收是意味着政府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如果没有任何可以获得批准立项的市政工程,那征收房屋将毫无意义,也是劳民伤财的,而且只有政府部门才有权力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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