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老百姓在听说政府要征地的时候通常都会把对象直接默认为是有房屋所在的土地,但其实政府在利用到特殊的公益项目时可能所规划的地区是公民拥有的林地面积之上,而林地要被征收除了土地的价格以外还需要将树木的价值也对等地补偿给公民。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树木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2.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二、注意事项: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如果林地被成功征收就应该注意到公民在土地之上付出成本种植的树木也是要包含在补偿范围之内的,而补偿的最基本标准就是根据公民所种植的树木的种类的不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的,尤其是那些珍稀木种就必须额外给公民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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