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是否与承包地一致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即自留地是否已经合并为承包地,或者是自留地与承包地分开,以下会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2、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3、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
首先是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密切相关。农民可以通过自留地耕作,生产农村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部分地方甚至有颁发过关于自留地的相关权属证明。但是绝多数地方,这项工作并未落实。
目前的农村自留地的分配情况,基本是沿袭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格来进行划分的。也有部分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行的土地二次承包,有进行过一些列的调整,不过这个是少数.
其导致的一些情况,也就出现了,二次承包以后新产生的一些农户,如果没有家族继承的情况的话,是没有自留地的。这也为实际土地征收过程,增添了很多的矛盾爆发点.
其次是自留地的权属:
根据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这一点,也很简单,在中国,个人是不具备进行土地交流的权利的。原因很简单,个人不具备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广大农村,确实存在着,因为涉及建房或其他原因,在集体内部进行自留地的互换甚至交易的情况。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留地一般与承包地的区别是特别大的,而且自留地一般归集体所有,在补偿的过程中一般自留地要比承包地的补偿要少一些,但如果自留地有所改变成其它地的话,那么又会有所不同,所以,就要看当地的政策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