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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右高速公征地补偿准是什么

一、五右高速公征地补偿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携带你的身份证、土地承包证去当地国土资源局索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政府文件内有关于耕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补偿款该怎么分配

(一)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面临的困难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难以认定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前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作出规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故在实际操作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少争议。

2、纠纷双方矛盾尖锐,已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配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实际过程中,分配方案的形成,往往带有很多的行政色彩,即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过度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自己在村民中的威望,过多的干涉分配方案的形成,使得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却被排除于分配方案之外,或者对相同条件的人实行差别对待,从而引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还不排除个别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农民所得很少,无奈只有四处上访。这样,社会矛盾变得尖锐起来,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增大了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难度。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争议的个人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受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的约束,常住户口是判断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最基本的依据,也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最基本的条件。由此可以确定争议的个人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在生产上的关联性和其是否必须由该组织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当然也可以认定,常住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在校大学生、部队服役的军人等特殊情况例外),当然不可能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争议的个人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针对我国现有的生产方式,在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农村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大多数农民仍然是以耕种土地为主,即争议的个人需利用该组织的土地等财产从事生产活动,并且以在该土地上生产所获得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财产性的主要表现。

3、争议的个人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所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成员都以较为固定的自然环境作为自己生产和生活的场所,特别是传统的农耕社会的历史积淀,其成员大多还具有亲戚邻里的典型的乡土特色。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非单个的、彼此不相联系的生产与生活,而是具有较为密切的和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即在生产中彼此协作,在生活中互相照顾。

4、争议的个人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争议的个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如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参加村民大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在有关选举中,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在需要履行义务的时候,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如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的劳动,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的项目(如修公路、盖学校等)捐过钱或出过力。

一般征地补偿款出现纠纷这个时候会最好是看个人是否有依法登记在集体的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判定个人所得赔偿款的标注是要看其在征地处有没有常住户口,这时组基本的依据也是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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