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的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国家统一决定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然而在现实中,时常出现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也正是巨大的价差,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二、征地拆迁腐败案件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大量涉案人员、被征地拆迁户等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接触、调查、了解,征地拆迁腐败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不连续、滞后。
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征地价格、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发放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评估、公示等规定,存在补偿标准不明确,使测量人员、评估者获得了很大的利益空间,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和滞后的问题。如村组干部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可依,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滞后于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还有是相关政策没有连续性。如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政策出现阶段性的变化和反复等,这些情况都成为此类案件发生的诱因。
2、制度不健全,没有监管。
征地拆迁补偿的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制约制度、职能部门复查复核制度、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量办法和实地物证固定制度、财务制度等,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甚至上述制度有的根本就不存在。如我们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的镇党委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根本没有监督,缺乏应有的敏锐性、敏感性和责任心。而且在征地所需资金严重不足时,不但没有去跟踪过问资金流向,反而不断打报告向财政要钱,同时盲目以镇财政垫付,这就给不法之徒留下很多可乘之机。
3、主观上党纪、政纪、法纪意识缺失。
所有涉案人员造成犯罪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私欲过度膨胀,从而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为“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等等。正是在这些心理因素的驱动下,职务犯罪人员往往置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随之而来的是自私心理、贪利心理、权势心理的产生,将“贪欲之害,律已之心、为政之德”忘得一干二净,在工作中处处打自己的小算盘,时时想着谋取私利。
国家会站在宏观角度上出台一些征地方面的文件,这些文件是为了约束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当中的执法权,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因国家权力而受到侵犯。可是,具体到征地补偿标准的话,本地的政府也得在经过反复调查,反复讨论之后才能确定了补偿方案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