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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大会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吗?

一、村民代表大会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吗?

不可以的,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如果说,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都会被撤销,更加谈不上要截留的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吗?

无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此可知,法律上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无论是谁,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私自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征收,村委会自然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地机构进行征地补偿的,一般是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户,但是如果是征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的,就应当补偿给集体,所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当由全体的村民共享,村委会是无权擅自决定该笔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方式的,因为村民才是本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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