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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安置补偿协议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包含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所有权人、面积等信息。

(2)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3)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

(4)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

(5)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

(6)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7)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

二、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对于房屋的产权属于被拆迁户的,拆迁机构就应当在拆迁之前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并订立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中包含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租房等的,就只用与房屋的现使用权人订立安置补偿协议即可,因为使用人不享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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