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参与,也完全有权选择“不玩儿”
二、字不能随意签。
在拆迁前期,拆迁人可能会让被拆迁人在很多文件上签字,被拆迁人一定不要随意签字。
因为很有可能会和评估公司的确定、拆迁人需出具的调查、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属相关等。可以肯定的是,肯定会与拆迁补偿相关。此时,极有可能会掉进拆迁人设计的陷阱。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有签字比较随意的情况。因此,被拆迁人应该借鉴这些吃亏经验,切莫随意签字。
应对策略:报告该收收,不能轻易签字。
三、拆迁补偿谈判,应在哪谈?
拆迁谈判时,拆迁户经常被约到拆迁办公室或者指挥部等地点,去协商谈判补偿事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不同的谈判环境,对谈判者才智的发挥会起到或大或小的激发作用,有利的地点、场所能够增强谈判者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实力,同时也可压制谈判对手的谈判空间。
应对策略:拆迁户要懂得拒绝且应友好的拒绝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谈判邀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谈判地点。
四、拆迁补偿谈判,该和谁谈补偿事宜?
很多拆迁户的谈判对象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拆迁方或征收方。拆迁公司的身份是属于受托方,即由拆迁方委托拆迁公司协助处理相关拆迁工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所以,拆迁户一直和拆迁工作人员谈判,不可能提高拆迁补偿,且有可能暴露自己的拆迁补偿底线,对以后提高补偿不利。
应对策略:只听拆迁公司人员的报价,不说自己的真实想法,要与决定权的人谈判
在房屋拆迁时遇到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可以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所以在遇到涉及自己的利益的事时千万要谨慎小心,不能因为贪心而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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