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住改非”房屋,究竟是按照住宅用房来补偿,还是按照经营性用房来补偿呢?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做出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也就是说,“住改非”房屋在拆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予补偿,不能只因为产权证上的住宅性质就按照住宅用房给予补偿,但是具体的补偿办法还是要由各地方来制定。
各个地方也针对“住改非”都有自己的规定,部分地区甚至可享受商业房的补偿政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一)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
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所以说,对于“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暂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地方的规章制度。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住宅用作经营是不是就是住改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