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异女、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嫁女能否得到土地补偿款的考虑因素有:
第一,户口是否还保留在原来村委会;
第二,之前在村委会有无分配承包地;
第三,生活来源上是否主要依靠该承包土地等。
三、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
1、依法确认农户转让承包的行为有效。流转双方农户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法转让的土地被征收后,获得征地补偿权利。转让双方均可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
2、如果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户,受让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部分。因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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