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一、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的价值损失要结合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被埋藏物品及装饰装修的损失。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拆迁开始时,我们就应当做好屋内物品的清点和登记。若实在没有做,发生强拆无法举证的,则要考虑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若为日常生活用品损失,这类一般法院可以酌情认定;但若为古董、字画珍玩,则需要原告证明这些物品在强拆现场及价值几何。小编在此提示大家:拆迁开始后,珍玩能转移一定要尽早转移。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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