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房搬迁补偿价格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厂房进行拆迁的,补偿的标准依据补偿项目而定,如果是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民法典》第358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后,搬迁的目的不是国家的打击,而是国家在鼓励为环境发展做出贡献,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工业用地是可以出让的,也就是在国家要求厂房进行搬迁时,被征收人可以去相关单位寻求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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