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有人违背这一原则,利用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达到谋取私利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
由于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征地青苗补偿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一般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当事人返还财产。其目的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
2.折价补偿。
指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过错损害赔偿。
在合同无效除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外,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尽管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按照立法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此场合,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于恶意串通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所述,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当事人在征地过程中,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得补偿,切不可采取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等违法手段,否则会使自己身陷囹圄,情节严重的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构成诈骗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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