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是:向当地的拆迁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受理并审核;给出最终的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就是对于前面的行政规定有所不服,要求法院进行再次进行审理,一般需要到更高一级的法院去要求进行复议,复议的结果需要根据案件本身,以及法官对于该案件的相关判断来决定。如果对于复议不服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中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的决定或者处罚是由当地的拆迁部门来作出的,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该处罚决定不满意的,需要尽快收集资料证据向拆迁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最晚不能超过六十日,超过时间限制的行政复议申请视为无效,相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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