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安置房,原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就真的能如愿分到满意的新房吗?
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花了大半年的时间和拆迁方谈妥补偿,好不容易签到了满意的补偿协议,等着分房,可等了好几年,却始终没有动静。之前承诺的好好的房子,到现在甚至建都还没有建起来。去找拆迁方要个说法,却被一拖再拖。面对此情此景,被拆迁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下面拆迁律师团就这个问题具体为大家分析并提供应对策略。
拆迁安置却没分到房,主要有哪些原因?
一般来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拆迁方会先有个大概的规划。对于建安置房的区位,以及安置房的建造结构、户型,楼层等,都有个施工图纸。等签完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再按照图纸去实际的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给被拆迁人分房。
但是房屋的建成毕竟有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这期间可能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原本的房屋选址被实际用作其他用途了,无法继续建造安置房;或者说施工方因为资金问题停止修建了,安置房项目停滞;亦或是原本规划的可居住人数大于实际建造出来的可居住人数,部分被拆迁人无法参与分房。
另外,即使房屋建起来了,也有可能和当初的规划完全不同。想要的户型,楼层,实际上分不到了,或者说因为分房顺序的原因,当时约定的房屋已经实际分给了别人,补偿协议陷入了无法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地步。
其实,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于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时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当拆迁方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法律明确赋予了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权利。此时的协议,其实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合同,如果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其本质上就是违约,被拆迁人可以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诉,手上得有证据,毕竟空口无凭,所以我们要准备好当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如果说原件已经被收走的,要及时的找拆迁方拿回。若自己无法拿回的,可向律师寻求帮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回补偿协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提起诉讼的权利,在真正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也要及时的行使,千万不要错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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