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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村委可以提留吗?

一、农村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村委可以提留吗?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由村集体召开一个会议来进行分配,村委不可以提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征收补偿款一般是由农村经济集体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何分配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二、村委能不能提留的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经常问到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律师认为,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既有规定分配办法产生方式的(如广东省,律师认为该省的相关规定最为规范);也有简单粗暴地直接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比例和提留比例的(如吉林省、天津市)未免有些越俎代庖;但更多的是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最低比例、剩余为提留的(如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海南省;最后,还有融合了上述两种规定的(如山西省)。今天,律师为大家整理如下: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大家都十分清楚的了解,村委会是我们国家的基层自治组织之一,所以他在村务当中是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了,在一些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发放的时候,它也可以起到协调,然后让所有的村民集中在一起讨论一下,具体如何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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