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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房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跟谁签订?

一、营业房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应该跟谁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虽然征收人可能会使尽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诱”,但如果没有考虑清楚,就要坚决顶住。因为一旦签订协议后才发现上当受骗,再启动维权程序,成本就会提高。

二、房屋拆迁协议中包括哪些事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拆迁协议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到区县房地资源局备案。

三、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同时对于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所以要求产权调换或者原址回迁在房屋征收中是合理要求、被征收人可以提,也有权利提。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在城市拆迁改造工作中,会涉及到营业房拆迁,在公布方案后,被拆迁人没有异议的,双方订立补充协议。在这份协议里面,应当由营业房的产权人和政府拆迁部门签字,营业房拆迁补偿包括房子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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