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农村,存在一种女儿嫁出去,就不再享受各种待遇的说法,其实这是不对的。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没有拿到承包地的,原来土地承包权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征地拆迁,其享受征地补偿待遇。如果村集体不给,其可以写申请,向有关部门反映。那么,外傢女征地补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这篇范文。
外傢女征地补偿申请书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电话:
请求事项:
将**区**镇**村4社刘**于200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所在**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市**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5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06年4月17日,**区人民政府再次以**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所在**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进行住房安置,在200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07年再去拆迁刘**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其中要写清其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并给出要求征地补偿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附上承包土地面积等。如果村集体仍然拒绝发放的,作为外嫁的女方,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发起民事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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