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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一、北京农民征地补偿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应归其所有者所有,但实际操作中,因未直接补偿到户,不少被基层单位挪用和克扣。

4、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够的补偿

现行土地法规对农民的安置补偿标准为该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但实际执行的标准偏低,往往难以使他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农民安置形式过于简单,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予以安置,或者一次性补偿一定的费用,农民就业和养老未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村级组织既不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又不及时足额兑现安置补助费用,使农民的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

二、对策和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通过立法制定一部完整的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法规。一是可以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畴,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二是让征收补偿的工作更有操作性、实用性,规范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增加了透明度,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社会监督,防止土腐败行为的滋生,以便土地征用工作顺利开展;三是通过具体法律、法规形成一套程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免受非法征地的侵害,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使农民能够积极参与进来,同时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农民有效行使法律救济的制度,让农民找到一个合适的救济途径。

(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土地征收行为的规范与否不仅需要有一些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前提,更重要的是作为政府部门,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不断完善自己的行政行为,将行政权放到法律的轨道上行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才能保证政府征收行为的源头上不出现问题,才能防止行政行为干预村民自治权的发生。

(三)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保证村民自治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实施等属于村民自治权内的事项。而村民自治权能否实现就在于村集体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能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好自己的行为。所以,在土地征收补偿的整个过程中,村集体组织应以身作则,对于属于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监督好村集体组织,并建立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审批制度,防止村集体组织滥用权力和腐败的滋生。

(四)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农村土地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土地颁证制度。首先,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应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对有效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应加强保护,对乱垦、乱占集体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特别是对于那些为了获得征收补偿款而毁林开荒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其次,规范土地颁证制度,作为颁证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与村、镇、乡联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一些面积较大或者可能存在争议的土地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到现场实地审查,保证土地使用权证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既可以规范执法活动,也可以最大化的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矛盾纠纷的发生。再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做好土地征用前的调查以及征地后的权属变更登记。

(五)导入市场机制,确立“合理补偿”的原则。针对目前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规定不明朗的现象,我国应当在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确立“合理补偿”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以市场谈判的方式确定补偿费用。该原则的确立,可以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适当扩大补偿的范围,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一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制度和土地评估方法,在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科学的评估后,以市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合理地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另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增加征收的透明度,增强监督和惩治的力度。一是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参加,而且也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通过代表更多地听取民众意见,政府应把信息公开,将有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在公告栏、互联网上进行公示,以供公众查阅。二是严格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对征地款的监管、使用的审批程序。在征地款核算上,各乡镇农经、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使征地款尽快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核算,实行专户储存,避免挤占挪用私分征地款现象的发生。其次,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征收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将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其实,透过北京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这是目前农村征地工作中亟待规范的一些矛盾,主要还是因为到现在国家都没有出台一部明确的用于指导农村征地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农民本身在政府征地过程当中的话语权和选择权,几乎完全被忽略,无论上至国家政府部门,下至村委会,都忽略了农民本身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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