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征用的1155.049亩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20日,某某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将我村1155.049亩集体农用地征为国有,适用某某市政府2004年4月15日印发的《某某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对征占土地实施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每亩6.5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3000元。申请人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且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理由如下:
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时是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在协议上签字的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成员,对于征收数目如此巨大的集体土地、直接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征地前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不听取广大村民的意见,瞒天过海,因此签订该协议并私订补偿标准的行为严重违法。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涉1155.049亩土地截止目前,经某某市人民政府报某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某某村集体土地仅300多亩,涉三个批次即《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200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市2006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时隔四年之后,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征收的土地绝大多数至今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原来的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其不合理性和违法性显而易见。
三、某某市政府依据自己制订的“宁政[2004]文72号”对其征收某某村土地进行补偿未考虑社会实际情况,脱离实际、有失公平。某某村被征的1155.049亩土地是全村近三千村民赖以生存的保障,人多地少应是某某市政府熟知的事实。自土地承包经营至今大多数农户已从刚承包经营时的三口之家增至四口、五口之家甚至更多,但土地从未增长过,也就是说,原来养活三口之家的土地现在要养活四五口人之多;以征地补偿每亩6.5万元计算,一个四口之家得到的补偿平均大概在9万元左右,合每人得到2.25万元补偿费。试想,如果一个人没有别的生活来源,此生的生活保障就是2.25万元,按现在的社会生活水平,能生活多长时间?按这样的标准补偿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脱离了社会实际生活水平,有失公平。
四、申请人等至今未得到征地补偿安置。自2006年1月20日至今,政府曾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三次出动2000多人的警力,还有社会闲散人员用推土机填埋毁坏农作物和蔬菜。在最近的2009年12月24日的行动中,还打伤了前往阻止的村民,并有十几位村民被以防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在本案中申请人等至今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未得到征地补偿安置、未领取土地补偿费等,即强占申请人的承包经营的土地。申请人认为,正是由于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严重不合理,不能维持原有生计和生活水平,失地后生活得不到保障,才不得已采取不合理的行为来抗议。
综上,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申请对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申请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如果双方出现了什么纠纷的,对于被征地者是可以写申请书来为自己申请赔偿的,因此,在写的事情一定要把所有的事实与在上面,并且附带各项的证据,这样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从而得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