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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一、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村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样也以贪污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在文章的最后小编首先告诉大家一个法律常识,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这是属于职务犯罪,因为村干部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在向当地的检察院举报村委会当中的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最好是能有实质性的证据,可见,健全我国征地补偿款的监管体系还是很有必要的。

延伸阅读:

刑事诉讼法贪污罪如何处罚?

贪污罪能判缓刑吗

贪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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